索引号 TCXYGK-2026-002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5〕13号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6-01-13 1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如有变化,相应调整。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     

  

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就业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兜牢重点群体就业底线,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就业援助帮扶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将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的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就业援助基地发放的就业帮扶奖补等,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将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以及对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二、创业服务

  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等群体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等,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

  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等予以适当补助。

  四、其他基本就业服务

  将为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开业指导、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按照服务开展主体和活动开展主体,确认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区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基本生活救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群众救助

  (一)困难群众救助。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二)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将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供热取暖补贴,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

  二、残疾人服务

  (一)残疾人康复

  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将为全市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康复训练送训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

  2. 其他残疾人康复。将其他残疾人康复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将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三)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将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四)残疾人临时救助。将为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五)残疾人补贴。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三、受灾人员救助

  将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响应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旱灾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受灾人数、财力和绩效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助。   


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围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1. 缴费补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2. 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及其他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3. 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将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1. 基础养老金。将市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2. 丧葬补助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区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将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按供养人员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市级或区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将市级和区县财政负担的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由市级和区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二)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将市级和区县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分担责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由市级和区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住房保障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市与区县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核、验收、资产管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维修维护等,根据实施主体层级确定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将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区县承担主体责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核、验收、资格认定、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租赁补贴。将租赁补贴支出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财政根据补贴发放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租赁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发放等确定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支出等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由区县承担主体责任。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核、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确定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市与区县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承担相应主体责任。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核、验收、房源分配、资产管理等根据实施主体层级确定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共同事权,市与区县根据实施主体不同,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审核、验收等根据实施主体层级确定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

  (一)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确定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二)农房抗震改造。将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农房抗震改造,确定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2︰8比例分担。


粮食安全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要求,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与区(县)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23〕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耕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与监测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疑似非耕地的核实、举证、整改,耕地样品采集与化验、质量控制、监测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验收、报备、入库,补充耕地项目使用耕地开垦费的,涉及征收、使用和管理支出,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验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项目的具体实施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 

  区县区域内耕地治理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盐碱地综合治理等,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等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安全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市级有关粮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市级规划编制,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制定,总体粮食行业监管类及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适用于区县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规划编制,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制定等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面积 

  将全市粮食种植布局调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稳定粮食播种具体面积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稳定粮食产量 

  将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确认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受灾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粮食单产提升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种业振兴 

  将良种培育与技术攻关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粮食生产用种保障、推广、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生产服务保障 

  农机具审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等具体事项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粮食储备 

  将市级储备粮规模确定、总体布局、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除省级定额补助外的市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储备粮规模确定、轮换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除省级定额补助外的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超出部分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粮食流通 

  (一)粮食流通监管 

  将全市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设施基础规划编制,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在区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区域内粮食库存检查,粮食监管举报奖励,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粮食市场调控 

  将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供求总量平衡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粮食购销工作和粮食产销合作,开展全市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为稳定调控全市粮食市场价格采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调节区县行政区域粮食供求、保证市场稳定,向本区域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及其他必要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粮食加工 

  将对市属和区县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市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粮食应急 

  将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联系,市级部门组织的全市应急预案演练,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必要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区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编制、演练等事项,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 

  八、其他 

  (一)粮食支持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市级根据各区县粮食种植面积、农机具购买量等因素,及时拨付中省资金。 

  (二)粮食节约 

  明晰粮食节约工作的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是筑牢粮食安全防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需精准界定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消费等各环节的节粮减损事权,将相关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强化绩效管理,以权责对等、保障有力的机制,推动粮食节约工作落地见效。

  (三)宣传教育、培训 

  将粮油生产方面高素质农民培育,技能培训与能力提升、粮食储备、轮换、粮食安全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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