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TCXYGK-2026-002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 发文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10:00:0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市数据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铜川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及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米的住宅建筑,且近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私人自建住宅除外)。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是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总体统筹协调,对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指导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并协查业主房屋登记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电梯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维护保养等进行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等公共服务专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引导、协调和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技术指导、工程监管、竣工验收、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发放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属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矛盾调解和方案初审、公示等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属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纠纷调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人与实施主体
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住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业主作为该项目的申请人,负责意见征集、资金筹集、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与受委托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或受委托的单位作为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本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必须满足房屋结构、消防等相关安全要求,不降低原有住宅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多层住宅采取平层停靠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五、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资金以申请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申请人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部门对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项目给予10万元/部的财政补贴,按照1∶1比例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筹措。
(四)鼓励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企业及社会其他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形成资产由各类出资主体按出资份额共有,多元化筹措资金。
六、实施程序
(一)前期准备
1. 意见征询及表决。一个住宅单元有一户业主提出加装意愿的,即可启动意见征询工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书面向所在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并组织表决。
2. 签订委托协议。经表决,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且申请人委托实施电梯加装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加装电梯项目意向方案、工程概算及筹资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工程完成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内容。如有业主反对或因加装电梯利益受损,须同步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及筹资方案。申请人或受委托单位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维护保养单位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且要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电梯管理工作。
3. 镇办初审。实施主体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递交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征询意见、组织表决、委托协议、住宅年代证明、业主身份及权属情况等。社区居民委员会收集整理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初审同意后由住建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查阅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将结果反馈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方案编制和公示
1. 方案编制。经现场踏勘可以加装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加装电梯方案及工程概算。
2. 进行公示。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实施主体将委托协议和拟加装电梯方案、工程概算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利害关系人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
3. 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利益平衡、权益补偿等问题,也可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调解或诉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
(三)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改造或结构加固内容),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项目审批
1. 简化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无需办理立项核准、环评、用地规划许可;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的,无需单独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临街建筑加装电梯除外);符合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规定限额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
2. 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加装电梯方案及工程概算、公示情况(公示照片、协商调解等)、街道办事处初审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意见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各区县、新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质量安全监督。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告知和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工程实施
实施主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土建施工(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电梯安装、公共服务等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管理,督促加装电梯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电梯安装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申请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工程验收程序,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实施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登记(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七)补贴资金发放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备案后,各区县、新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附则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新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新使用管理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建得好、管得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